从这个月开始,如果患者拒绝接受治疗,项目费用高达1000元,医院应提前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确保患者对医疗信息的知情权。本月实施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发表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需要告知患者重症监护费用。近日,北京市卫生局发来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发表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从本月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不得告知患者“高价值”(1000元以上)的医疗物品。除了1000元以上的收费项目外,医疗单位要发布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拒绝接受的重症监护和介入医疗的费用。医保患者就诊时应提前告知自费比例低的药品和医疗项目。
常用药物的价格必须经过患者认可。同时,应将患者在医疗服务中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和医疗费用总额以及拒绝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以获取搜索服务或获取费用表的形式告知患者。当患者主动告知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如实告知。专门从事疾病诊断、化疗、采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必须向患者发放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基本信息和身份标志、批准后积极开展的医疗科目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旷工比例。
《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申请人提供医疗相关信息。收到信息的申请人需要当场答复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得当场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需要提前告知的医疗服务:1。
患者拒绝接受的医疗服务,如重症监护室(ICU)、介入医疗、外科化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价值(1000元以上)费用项目及其收费标准。2.影像、造影、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光学(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3.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高的药品和医疗项目。
涉及新闻:本月至今年12月,北京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共同打击医疗机构周边非法销售药品和药箱的不道德行为。医保参保人员擅自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管,不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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